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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同志重要指示精神 切实做好第四季度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矿安〔2021〕129号

所属分类: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 2021-10-13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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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监察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同志重要指示精神 切实做好第四季度矿山..生产工作的通知 矿安〔2021〕129号

作者:煤矿安.. 2021-10-13 672 来源:煤矿安.. .. 矿山.. 矿山 生产 严防

..矿山..监察局关于

认真贯彻落实....同志重要指示精神

切实做好第四季度矿山..生产工作的通知

矿安〔202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监管部门,..矿山..监察局各省级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总理等..同志重要批示要求和...安委会的部署,结合矿山..生产实际,现就切实做好第四季度矿山领域..防范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增强做好矿山..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第四季度历来是事故的高发期,在新冠肺炎疫情冲击、矿业经济拉动矿产品价格高位运行、冬季保供、地方换届等因素影响下,企业赶进度超能力、非法违法组织生产、采掘接续失调等风险加剧,防范遏制矿山生产..事故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各级矿山..监管监察部门要清醒认识当前矿山..生产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做好矿山..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决扛起防范化解矿山重大..风险的政治责任。要与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深入开展谈心谈话,推动矿山企业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建设的每一个环节,进一步增强内生动力,落细落实..生产主体责任。

二、严控重大..风险。各级矿山..监管监察部门要强化风险分析研判,定期分析本地区矿山事故规律特点,长周期、多维度、深层次研判事故风险。要严防煤矿重大事故风险,按照《..矿山..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1〕121号)要求,督促煤矿企业..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对隐蔽致灾因素不清、威胁..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按照《..矿山..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防治和防灭火专项监察的通知》(矿安〔2021〕122号)要求,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制度和井下防灭火综合措施等,严防瓦斯、火灾事故发生;按照《..矿山..监察局关于开展部分地区煤矿防治水..会诊的通知》(矿安〔2021〕119号)要求,督促企业查清水文地质情况,落实水害防治措施,严防透水事故发生;深刻吸取近年来冲击地压事故教训,督促企业加强鉴定和评估,落实区域防冲措施和“三限三强”措施,严防冲击地压事故发生。要按照《..矿山..监察局关于印发加强非煤矿山重点地区..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矿安〔2021〕123号)要求,强化非煤矿山风险管控,紧盯非煤地下矿山通风、动火作业、提升运输、采空区管理、水害防治、露天矿山边坡..管理和防冻防滑、尾矿库冬季放矿和筑坝等关键环节,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各项..风险管控措施,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组织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生产大排查“回头看”,..高质量完成非煤地下矿山外包工程施工队伍资质条件审核、尾矿库排洪系统质量检测,以及单班下井超30人、井深超800米非煤地下矿山、尾矿库“头顶库”..技术会诊等任务;加快推进对尾矿库“头顶库”采取闭库销号、提等管理及改造升级等分类处置,以及长江经济带、嘉陵江上游和黄河流域等重点区域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要保障矿山用电..,严防因拉闸限电致使通风、排水、提升运输等中断,造成瓦斯超限、水淹井甚至发生人员被困和伤亡。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各级矿山..监管监察部门要将“打非治违”与矿山领域..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生产大排查及“回头看”、“四个专项整治”、异地执法等工作有机结合,统筹推进。要紧盯停产停工整改矿、长期停产停工矿、技改重组矿、即将关闭矿、大班次矿、保供井工矿及尾矿库“头顶库”等高风险矿山和尾矿库,加大夜间巡查、突击检查、明查暗访等检查频次,严防违法违规组织生产酿成事故。要加快推动“电子封条”建设,年底前要完成停产整顿、长期关停及其他“不放心”煤矿“电子封条”的建设和联网工作,实现在线监管。要督促列入关闭退出矿山尽快实施实质性关闭,严禁违规设置“回撤期”“过渡期”,切实解决待关闭退出矿“.后的疯狂”问题。要按照《..矿山..监察局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煤矿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矿安〔2021〕124号)要求,加强与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供电等有关部门(机构、组织)的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严厉打击非煤矿山未批先建、以采代建、擅自改变生产系统及外包工程违法....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复产复工验收,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复工复产..。要加大惩处力度,综合运用约谈、“黑名单”、联合惩戒、行刑衔接等措施,对典型违法违规案例一律公开通报曝光,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

四、严防超能力组织生产。各级煤矿..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落实《..矿山..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采掘接续监管监察的通知》(矿安〔2021〕115号)要求,对采掘接续紧张的煤矿,该限产的限产、该停产的停产,严防超能力..度组织生产;对采掘接续紧张的国有煤矿,要督促煤矿企业调整煤矿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要加强对大班次矿的人员位置监测,严防“人海战术”、超头面平行交叉作业等问题。要严厉打击超能力组织生产行为,严禁随意增产增供,严禁中小露天矿依靠加大挖掘设备和运输车辆密度、增加入坑人员数量违规提高产量,发现突击生产、超能力、..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矿山企业,一律从重处罚,并追究上级公司责任。

五、压紧压实..责任。各级矿山..监管监察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针对“屡禁不止、屡罚不改”问题敢于动真碰硬,坚决纠正“花式检查”和检查执法“宽松软”等问题。要严格落实《..矿山..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监管监察责任 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矿安〔2021〕50号)要求,切实将保供矿、即将关闭退出矿、停产矿、停建矿、技改矿、整合矿、基建矿、生产矿等所有类型的矿山纳入..监管范围,压实每一处矿山的..监管监察责任,明确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消除监管盲区。要压实保供煤矿的..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保供煤矿上级公司..落实包保责任,并派出工作组驻矿盯守;督促保供煤矿公开作出..承诺;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一律公开曝光,对发生生产..事故的,一律严肃处理,切实保障..供应。

..矿山..监察局

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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