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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 加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工作 的通知

所属分类: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 2024-06-02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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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31 13:54 来源:事故调查和统计司打印字体:【  

国家矿山..监察局关于

加强矿山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工作

的通知

矿安〔2024〕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监管部门,国家矿山..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充分发挥矿山生产..事故警示教育作用,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矿山..生产工作,现就加强矿山生产..事故警示教育(以下简称警示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警示教育工作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刻吸取..事故带来的教训,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受警示”。警示教育是矿山..生产工作长期以来坚持的好经验好做法,是预防事故发生、提高应急能力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生产工作的重要手段。矿山..监管监察部门、矿山企业要进一步加强警示教育工作,将警示教育作为抓好矿山..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引导矿山从业人员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增强..意识、提高..素养、规范..行为,做到警钟长鸣、以案示警、以案促改、以案促治,进一步营造人人讲..、个个会应急的良好氛围,坚决防范遏制矿山生产..事故。

二、建立..警示教育工作制度。警示教育作为矿山..生产基础性工作,要长期坚持,常态化开展。发生矿山生产..事故的企业,要及时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切实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发生矿山生产..事故的地区,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在发生事故企业或地区,采取现场会、视频会等方式,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3个月内开展。发生重..事故的,由省级矿山..监管部门会同国家矿山..监察局省级局组织开展;发生较大事故的,由市级矿山..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发生一般事故的,由县级矿山..监管部门或者委托事故矿山上级企业组织开展;对发生的典型涉险事故,矿山..监管监察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视情况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对较大及以上事故,负责牵头事故调查的矿山..监管监察部门要组织制作事故警示教育片。对..其他地区发生的典型事故,矿山企业、矿山..监管监察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将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同类事故在本企业、本地区重蹈覆辙。

三、加强警示教育活动组织。矿山企业要将警示教育纳入..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积极利用..培训、职工大会、..生产例会、班前会等多种形式,常态化开展全员警示教育,扎实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矿山..监管监察部门针对典型矿山生产..事故,可以采取召开事故现场会、宣讲会、分析会和组织观看事故警示教育片、当事人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适时组织属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辖区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管理人员等开展警示教育,内容主要包括通报事故原因、分析存在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整改措施等。警示教育活动可适时邀请当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营造警示教育氛围,增强警示教育效果。

四、设立矿山企业警示教育日。矿山企业应该结合本企业历..发生的典型生产..事故设立警示教育日。每年结合企业灾害特点和..生产薄弱环节、突出问题,利用警示教育日开展一次集中全员警示教育,通过媒体、展板、广播、条幅等职工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剖析典型事故案例教训、宣讲..法律法规、培训..技能、营造..氛围,让全员在思想认识上受到警示、得到教育,让企业在制度执行、风险管控、灾害治理等方面受到警醒、得到促进,..警示教育取得实效。

五、强化警示教育活动监督检查。矿山..监管监察部门要将警示教育活动开展情况融入日常检查内容,督促矿山企业严格开展警示教育,推广..经验做法,及时整改问题。对警示教育工作长期不开展或者开展不认真、敷衍了事,甚至弄虚作假的单位,要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并督促整改,坚决防止和杜绝走过场。

 

国家矿山..监察局

202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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