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监督管理局),..矿山..监察局山西局各处室、统计中心、救援指挥中心,各煤矿企业:
2022年4月26日17时59分46秒,山西阳城阳泰集团晶鑫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武甲分公司(以下简称武甲分公司)井下北翼运输巷开拓工作面发生了一起煤与瓦斯突出涉险事故,突出煤量64.08t,瓦斯涌出量3957.12m3,瓦斯超限浓度7%左右时长达38分钟,.大浓度22.3%,事故当班共入井235人,发生突出的工作面现场有9人作业。..矿山..监察局山西局在..矿山..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发现异常后,..时间下达撤人指令,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先后撤出,未造成人员伤亡。该矿为地方国有煤矿,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能力120万吨/年。
事故发生后,..矿山..监察局山西局组织晋城市有关部门对该起涉险事故进行了调查;对该矿矿长、总工程师分别给予免职、撤职处理,对其他13名相关责任人员给予了严肃处理;对该矿责令停产整顿,并由晋城市应急管理局暂扣其..生产许可证。
事故的直接原因:北翼运输巷开拓工作面迎头前方存在断层构造,矿方预报为顶帮岩石侵入,未能准确查明断层构造,并实施相关措施,当260型重型综掘机清理底煤过程中发生扰动,打破了该地点地应力、构造应力、超前集中应力和煤层瓦斯压力等多重应力叠加的平衡状态,致使积聚的能量超出该断层附近煤体的抵抗强度极限,导致煤与瓦斯突出。
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未严格落实防突措施。发生事故的工作面采用的抽采半径未经实际考察;区域防突措施钻孔施工中出现塌孔未及时分析;当工作面遇断层时,未将其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并实施相应措施。
二是技术管理混乱。发生事故的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未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未制定过断层构造专项..技术措施;综掘机清理底煤作业时未进行作业地点多重应力叠加的风险分析研判。
三是瓦斯地质工作基础差,管理有漏洞。武甲分公司地质部门技术人员能力不足,不清楚地质构造的判断和探查方法;地质工作不实不细,当工作面迎头出现断层后,未经实地勘查就判定为顶帮岩石侵入。
四是防突部门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武甲分公司防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够、能力不足,且防突专业知识培训流于形式;在工作面迎头已经出现断层等异常情况后,未进行突出预兆的风险研判,而直接采取局部防突措施。
五是应急处置措施执行不到位。武甲分公司管理人员..风险意识不强、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瓦斯超限后未严格执行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制度,撤人不及时、不彻底,未及时将井下人员全部撤出。
六是主体企业责任落实不到位。主体企业阳泰集团的地测、防突两部门管理人员职责不清,未建立突出矿井过地质构造、瓦斯赋存异常区域的联合分析预警机制;日常检查中缺少对瓦斯地质和防突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瓦斯治理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决遏制煤矿重..事故的发生,现就做好当前煤矿..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牢固树立..发展理念。各煤矿企业要深刻吸取武甲分公司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始终坚持“两个至上”,统筹好发展和..的关系,强化法治意识、规矩意识,坚守..红线底线。要落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认真开展重大..风险辨识评估,制定科学有效的管控措施,狠抓各项..管控措施落实,有效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
二、牢固树立优先开采保护层的瓦斯治理理念。各煤矿主体企业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进一步落实黄玉治副部长对武甲分公司“4·26”煤与瓦斯突出涉险事故作出的“要强力推进保护层开采和底抽巷措施”批示要求,充分认清“开采保护层”是.有效的区域消突措施,也是将来突出矿井..的出路,树牢优先开采保护层的消突理念,做到“应保尽保、可保必保”,真正从根源上解决瓦斯治理问题,坚决防范和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三、加强瓦斯治理基础工作。各煤矿主体企业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强化防突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业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上级公司至少要配备2名及以上防突专业技术人员;大型突出矿井或者有6个及以上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同时作业的矿井至少配备4名防突专业技术人员,其他突出矿井至少配备3名防突专业技术人员。要强化瓦斯地质探查工作,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作业前要探明采掘工作面前方煤层赋存、煤层厚度、地质构造、采空区等情况。在突出煤层顶(底)板及邻近煤层中掘进巷道时,必须超前探测煤层及地质构造情况,防止误穿(揭)突出煤层。要加强对瓦斯抽采钻孔的分析工作,在抽采钻孔施工中遇到塌孔、夹钻等现象时要认真分析、查明原因。要加强对抽采钻孔的设计和施工监督管理,按要求分单元安装瓦斯抽采自动计量装置,采取有效措施..不出现抽采盲区。要强化瓦斯突出防治关键环节的管控,建立健全突出预警机制,当发现煤层赋存条件发生变化、出现地质构造、瓦斯涌出异常、顶钻、喷孔等突出预兆时,要及时预警、快速响应,采取果断有效处置措施。
四、强化瓦斯综合防治措施落实。各煤矿主体企业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实行瓦斯防治“一矿一策、一面一策”;要强化瓦斯基础参数测定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台账,定期整理归纳,妥善保管备查;要严格执行瓦斯抽采钻孔施工精细化管理,做到“钻到位、管到底、孔封严、水放通”;要..开展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抽采达标评判,区域预抽、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及掘进工作面区域验证的钻孔施工应当采用视频监控等手段检查确认钻孔深度,按规定测定钻孔轨迹;要严格执行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要..绘制防突预测图,每月更新;要强化防突员的管理,任何人员不得直接或变相安排防突员假预测。
五、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级矿山..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推动煤矿企业配齐配强专业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员,切实强化风险分析研判,严格落实重大灾害治理措施,切实消除事故隐患。要加大对企业..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推动岗位..生产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落实到现场,做到全员全过程..管控。要坚持“逢查必考”,倒逼煤矿企业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提升从业人员..技能和专业技能,着力解决从业人员素质能力不足的问题。
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强化风险分析研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大灾害和关键环节、关键时段、关键人员的分析研判,紧盯停产停工矿、技改重组矿、即将关闭矿、灾害严重矿、大班次矿、保供矿等6类重点矿山,督促其制定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参数造假、假打钻、假抽采、假计量、假检验、假评判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防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齐、..管理人员不具备基本防突知识能力的,要责令停止矿井生产;对采掘工作面前方地质构造不清、煤层赋存情况不明、顶(底)板岩巷掘进未掌握围岩变化情况的,要责令停止采掘作业;对突出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过应力集中和构造复杂区未施工超前钻孔,突出煤层巷道贯通前未施工钻孔一次打透的,要责令停止作业;对瓦斯超限追查处理不到位的,要责令停止生产,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未按规定调校甲烷传感器、设置断电范围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高浓度、高时长、高频率瓦斯超限仍组织生产的,要比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进行追责问责。对包裹、风吹甲烷传感器、压缩传感器量程、删除或者修改瓦斯超限数据、关闭..监控系统数据上传功能的矿井,要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移送司法机关。
请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监督管理局)迅速将本通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